珠海市生态環境局發布《2022年珠海市工業企業 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珠海市重點企業VOCs深度治理工作,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升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使用效益。
珠海市生态環境局關于印發《2022年珠海市工業企業 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
金灣區、鬥門區政府:
為加快推進重點企業VOCs深度治理工作,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提升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财資環〔2021〕46号)《廣東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态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環〔2021〕10 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編制了《2022年珠海市工業企業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附件:2022 年珠海市工業企業 VOCs 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氣 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實施方案
珠海市生态環境局
2022 年 9 月 7 日
2022年珠海市工業企業VOCs深度治理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實施方案
為加強珠海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提升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廣東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态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環〔2021〕10号)《2022年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方案》等文件要求,妥善安排利用2022年中央财政大氣污染防治補助資金,調動涉VOCs企業參與升級改造的積極性,推進重點企業VOCs深度治理工作,提高企業污染治理水平,減少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制定本補助方案。
一、補助範圍
納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項目儲備庫且按照VOCs深度治理手冊開展VOCs治理工作的企業(全市共18家企業,名單見附件1)。
二、補助條件
(一)申報企業需按照已通過專家審核的深度治理手冊,通過實施源頭替代、強化過程控制、升級末端治理等途徑,實現VOCs減排。
(二)企業申報項目需為2022年内新開工或者未完成的深度治理項目。
(三)以下情形不納入補助範圍:
1.采用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設施的項目:
(1)單獨或僅組合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工藝的治理設施;
(2)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噴淋吸收設施;
2.在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驗收的項目;
3.截至補助申請提交之日前兩年内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4.存在被納入2020、2021年環境信用評價紅牌企業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其他需要聯合懲戒事項且至補助申領之日尚未修複情形的;
5.同一項目此前已領取同類型補助(發改、工信或其他政府部門的獎補資金等)。
三、補助标準
按照企業VOCs深度治理改造項目總投資額的45%進行補助,且原則上不得超過未投資額。
總投資額:指用于VOCs深度治理改造項目建設的投資總額,主要包括用于VOCs源頭替代、廢氣收集和末端治理的設備采購和工程建設費用,不包括非涉氣治理工程(如水治理)、檢測設備購置、購買服務、深度治理手冊編制等費用,以核定通過的額度為準。
未投資額:指總投資額中于2022年1月1日後進行結算的額度,以核定通過的額度為準。
四、申請補助所需材料
(一)珠海市工業企業VOCs深度治理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見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信用報告;
(四)企業開展深度治理相關材料,包括深度治理手冊、委托合同等;
(五)投資明細表(見附件3);
(六)承諾書(見附件4)。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紙質和電子文檔。其中紙質文檔要求為:材料(一)、(五)、(六)為加蓋企業公章的原件,(二)至(四)為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原件備查)。
五、補助程序
(一)企業填報補助資金申請表及提供相關材料,向市生态環境局轄區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22年9月30日。
(二)市生态環境局轄區分局對企業申請資料的補助條件的符合性,深度治理手冊、投資明細表、委托合同等的一緻性,信用處罰情況,總投資額、未投資的準确性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将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資料要求的及時告知申請企業修改完善;對審核通過的将完整申請資料報送至市生态環境局。
(三)市生态環境局根據申報情況适時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技術複核,技術複核通過後,市生态環境局将企業申請資料、技術複核結果反饋各區政府(管委會)。
(四)各區政府(管委會)收到市生态環境局技術複核結果後,審核拟補助資金及發放對象,經征求發改、工信、财政等部門意見後,在轄區政府(管委會)網站上對拟補助資金及發放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會同市生态環境局組織對存在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公示完成後,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按規定将資金撥付給補助對象。
六、資金使用有關要求
(一)企業在補助支付後需補充資金支付轉賬記錄、支出往來票據等材料,以及深度治理驗收資料,在2022年12月31日前報送至市生态環境局轄區分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報送相關情況說明。無故未按時報送的,将依據《珠海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列入珠海市環保警示企業(黃牌)企業。
(二)各區政府(管委會)要發揮主體責任,加強資金監管,持續跟進企業項目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法紀責任。
(三)生态環境部門有權對補助項目開展抽查,一經發現有不符合本補助方案要求的,将有關情況通報轄區政府(管委會),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全額收回補助,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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